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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规定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深圳物业管理条约,以及深圳物业管理规定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物业管理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业委会缺员如何处理

1、【法律分析】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法定程序执行,提出书面提议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议题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提议书应当明确提出需要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并且应当明确提出更换、增补成员的理由。

 深圳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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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员超过40%,不超过50%,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1/2(包括集体辞职),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委会。

3、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理论上是按照《物权法》等法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3、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

6、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

1、第五条修改为:“业主、承租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第七条修改为:“各住宅区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房地产交付使用时,向受让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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