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为大家讲解生活垃圾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1、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3)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4)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5)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19热线等途径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单位违反本通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4、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5、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6、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发现违反了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都有权通过12319热线等途径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以及投诉。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科学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对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种行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处5000元罚款。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关于生活垃圾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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